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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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逾期透支本金49907.43元,并以逾期贷款本金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期透支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透支本金之日止起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逾期透支利息;以逾期贷款本金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期透支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18年4月25日止起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分期手续费、年费;以逾期贷款本金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期透支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原告主张的2015年11月26日止起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违约金(但逾期透支利息、手续费、年费、违约金等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1-15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