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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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对被申请人成都亨弘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泰禾农产品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永润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润庆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恒晋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2亿元的范围内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成都展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0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