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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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贷款本金53621.52元,并以尚欠贷款本金为基数,从合同约定的每期本金逾期偿还之日起至实际还清逾期本金之日止,按《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逾期透支利息、违约金(但逾期透支利息、违约金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付的金额)。 二、驳回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漳州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69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