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
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
成都泰升通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成都泰升通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及复利。其中,截至2019年2月2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为2874011.58元;自2019年2月22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年利率10.2%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和罚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0.2%计算至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为止;

二、被告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在39200万元保证担保限额内、被告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在38000万元保证担保限额内、被告***与***共同在保证担保50000万元限额内分别对被告成都泰升通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付的上述第一项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抵押财产成国用(2011)第X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在365741932元抵押担保限额内对被告成都泰升通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付的上述第一项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该抵押财产的处置变现价款或者替代物、替代价值优先受偿;

四、被告***以其质押财产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16000万元的股权在50000万元质押担保限额内、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800万元的股权在50000万元质押担保限额内,被告***以其质押财产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4000万元的股权在50000万元质押担保限额内,被告***以其质押财产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200万元的股权在50000万元质押担保限额内分别对被告成都泰升通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偿付的上述第一项款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被告***作为被告***的配偶、被告***作为被告***的配偶,分别在其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承担与被告***、被告***相同的质押担保责任;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对前述质押股权的处置变现价款或者替代物、替代价值优先受偿;

五、被告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成都泰升通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918元,减半收取计4045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成都泰升通讯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盟宝实业有限公司、四川华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22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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