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共计14179.6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共计18129.29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9元,减半收取485元,由原告***负担33元,被告***负担452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83元,被告***负担11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程玉姣

二零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海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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