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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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5832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支付截止2019年7月12日的利息及手续费8045.15元;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58324元为计算基数从2019年7月1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违约金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55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77.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支行负担42.5元,被告***负担7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