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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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再3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二、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再3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 三、变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1民再3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对上述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在原审被告杭州艾比艾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由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在178.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501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35660元,由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2822元,杭州艾比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838元;鉴定费19800元,由***负担3700元,***负担3700元,***负担740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负担5000元。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8498元,由杭州景泰建筑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634元,杭州艾比艾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2838元,***负担1220元,***负担603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负担2203元。鉴定人员出庭费用11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