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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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丰月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14000元; 二、被告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41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9月4日起计算至工程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被告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2943元; 四、驳回原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149元,由原告杭州大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51元;被告广济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09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