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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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5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南京嘉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店铺占有使用费55179.57元及利息(利息应从2019年7月29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257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