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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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法院 |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金华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93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自2019年7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金华市吉祥鸟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