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
宜昌市康龙出租车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共计88599.63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0929.6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414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已抵扣并实际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3
发布日期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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