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黄河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已垫付款项本息29338元及违约金4650元,合计共为33988元; 二、被告***、商丘市恒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南中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