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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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00000元、财产损失800元,合计1208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539.83元、医疗辅助器具费12000元、营养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护理费6340.56元、误工费35390元、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155220.80元、交通费800元等合计220091.19元;上述理赔款合计340891.19元,扣除已经支付的10000元及原告自行放弃的无责免赔部分12000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尚需赔偿原告***318891.19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鉴定费2600元,已经支付10000元,原告***尚应返还被告***7400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6605元,减半收取3302.50元,由原告***负担313.50元,被告***负担24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2965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部分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重新鉴定费156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为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局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一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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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20-04-26
发布日期 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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