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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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南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摩托车损失等损失合计14939.77元,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计392元,由***负担243元,由***负担1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