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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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慈溪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81060.31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尚需支付171060.3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8830.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18830.19元,扣除已支付原告***的10000元,尚需支付108830.1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外赔偿原告***4943.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五、被告***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外赔偿原告***4943.7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六、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机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8120元,减半收取4060元,由原告***负担412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余慈支公司负担1527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公司负担1061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负担972元,被告***负担44元,被告***负担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4-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