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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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25446.84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合计12290.72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首约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420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四、原告***返还被告***1556.53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自行履行完毕;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190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负担191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272元,由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1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