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638号 原告 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515084X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聚路160、162号。 代表人:胡聪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琴、陈萍,该支行员工。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苏宁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明珉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