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2民初1638号

原告

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2515084X2)。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泰聚路160、162号。

代表人:胡聪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琴琴、陈萍,该支行员工。

被告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南支行负担。

审判组织

审判员李苏宁

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蒋明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5-2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