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艺品厂 北京首开亿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北京首开亿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支付物业费61373.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7元,由被告北京工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艺品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首开亿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