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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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芜湖市建昌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 繁昌县繁阳镇闸口卷闸门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繁昌县繁阳镇闸口卷闸门厂工程款193084.60元; 二、驳回原告繁昌县繁阳镇闸口卷闸门厂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2元,由被告芜湖湖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湖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