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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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 安庆库弘商贸有限公司 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太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25执1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龙山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5MA2NAPQ06。 法定代表人:严俊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与潜山路交口新地中心9幢车A-1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T19P3P。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韦玲枝等153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按照生效的(2019)皖0825民初1623号等153份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韦玲枝等153人给付房屋诚意金、诉讼费、执行费合计23024676元。本相关系列案件前期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600000元;已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在户名为太湖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开工保证金1105000元;已冻结、扣划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户名为太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专户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1500000元(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湖北三江航天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建设“太湖.天街”项目,向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卡号为4***2的账户转入6000000元后,湖北三江航天建筑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太湖.天街”项目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500000元);已冻结、扣划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转入太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账户的“文明措施费”4000000元(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湖北三江航天建筑有限公司的资质建设“太湖.天街”项目,向湖北三江航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卡号为4***2的账户转入6000000元后,湖北三江航天建筑有限公司代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太湖.天街”项目缴纳的“文明措施费”1500000元)。现该系列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足额财产可供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两公司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收到申请执行人的追加申请后,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王益明(身份证号码***)和刘石彬(身份证号码***),各持股比例为50%,认缴出资额均为2500万元,但未实际缴纳出资;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股东为自然人严俊平(身份证号码***)、法人企业武汉浮玉山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4KY1G10)、法人企业安庆库弘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2224453)、法人企业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MT19P3),持股比例分别为30%、28%、21%、21%),认缴出资额分别为600万元、560万元、420万元、420万元,均未实际缴纳出资。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被执行人的法人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申请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均为实际缴纳出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一、追加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王益明为被执行人,王益明在未实际出资25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偿还责任;追加被执行人安徽瑞信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刘石彬为被执行人,刘石彬在未实际出资25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偿还责任。 二、追加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严俊平为被执行人,严俊平在未实际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偿还责任;追加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严俊平为被执行人,严俊平在未实际出资60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偿还责任;追加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武汉浮玉山置业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武汉浮玉山置业有限公司在未实际出资56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偿还责任;追加被执行人太湖新宏基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安庆库弘商贸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安庆库弘商贸有限公司在未实际出资560万元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汪晓彬 审判员 张世华 审判员 程文格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叶晓坤 附加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款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第四款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执行变更、追加规定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