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原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原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施工修建的位于灵石县翠峰镇沙峪村A4楼以南、C4楼以东、建筑物东出口以西地下建筑一半交付原告灵石县翠峰镇沙峪村民委员会。 被告太原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其施工修建的位于灵石县翠峰镇沙峪村临街门面房(建筑面积810.37平方米)交付原告灵石县翠峰镇沙峪村民委员会。交付建筑房屋具体为:建筑楼A1门前2间;建筑楼A2门前5间;建筑楼A3门前5间;建筑楼B3门前4间;建筑楼B4门前1间;建筑楼B5门前4间;建筑楼B7门前5间。 被告太原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原告灵石县翠峰镇沙峪村民委员会损失补偿费800000元。 四、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被告太原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执行时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