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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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如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自2015年12月31日起,以人民币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0.0625‰向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并自2017年3月10日起,以人民币4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0125‰向原告湖南平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罚息,上述利息和罚息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黄如意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20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