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 无锡时和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无锡时和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余款84000元及利息,利息分别以6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21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950元,由辽宁胜星石化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