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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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剩余借款本金37872.08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截至2019年7月9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3947.22元,并支付自2019年7月10日起至本息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该罚息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该复利以未支付的利息566.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律师费2300元; 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有权就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发动机号为DW527418的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被告***、***应偿还债务的限额内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