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州市欣烨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3民初64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上诉人广州市欣烨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158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6年2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17日止;以485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1月18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0日止;以435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按逾期付款天数1天计算;以415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1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4日止;以36629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1月25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7日止;以31629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30日止;以26629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1月31日起计算至2019年2月1日止;以21629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2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日止;以209745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4月2日起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止;以109745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6月1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日止;以89745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8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以18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标准,自2019年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

三、被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市欣烨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5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欣烨建材有限公司负担454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5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1元,由被上诉人***、***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4-17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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