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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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陵水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1原告***与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2日签订的《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碧桂园珊瑚宫殿项目托管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合同解除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将碧桂园珊瑚宫殿项目碧云天三街一座1009号房交还给原告; 2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碧桂园珊瑚宫殿项目碧云天三街一座XXX号房的租赁(托管)回报金(每月1800元,自2019年3月1日支付至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及利息(以每月18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起,从每月1日分段计算至拖欠的租赁(托管)回报金清偿之日止); 3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碧桂园珊瑚宫殿项目托管协议》的违约金3600元; 四、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缴纳涉案房屋截止至2019年6月的电费(含公摊电费)351.66元; 五、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每月145.88元标准为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自2019年5月1日起至涉案房屋实际交还之日止);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88.8元,减半收取844.4元,财产保全费685.52元,由被告河南中青国际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