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被告***向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清偿透支借款本金19818.35元、利息、滞纳金75019.81元、手续费100.92元(截止至2018年9月15日,利息为26027.22元;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按《广州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922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负担500.23元,被告***负担5421.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