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19-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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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志方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二0一六年十二月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伟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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