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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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天门市兴龙棉花有限公司 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志方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二0一六年十二月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罗伟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