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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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市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 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众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担赔偿款人民币120000元,其中向三原告支付110000元,向紫金保险公司支付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承担赔偿款人民币336623.15元,其中向三原告支付311055.47元,向紫金保险公司支付20430.46元,向被告***支付5137.22元(10000元-4862.78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23元(已减半收取),由众诚保险公司负担1078元,***负担22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8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