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同源粮油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子锐粮油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西安市同源粮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7000元。 二、驳回原告西安市同源粮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26元,已减半收取863元,由被告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子锐粮油商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