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23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

二、被告***、***在本案中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8-28
发布日期 202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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