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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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昌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98053.70元,并从2018年9月1日起以本金998053.7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至清偿完毕时止。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反诉部分的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18428.00元,由原告重庆峰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283.00元,被告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145.00元,本案反诉部分的受理费2384.00元,由被告四川中位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