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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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金诚机电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376940元及利息(利息以3769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欠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22000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84元,减半收取计3642元,由被告重庆桦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负担的部分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9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