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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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 太谷县人民医院 介休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235298.54元,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200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小店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