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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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7794.9元; 二、变更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20073.71元; 三、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9)晋0702民初227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59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负担49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76元。在履行中一并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