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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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福诚实业有限公司 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青海福诚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85260元; 二、驳回原告青海福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76.6元,由被告青海西海煤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一经生效,义务人尚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对义务人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4-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