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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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 织金县三塘民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2,000元。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3,49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4元,减半收取计2,152元,由原告***负担646元,***负担1,5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3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