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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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营销服务部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公司清镇营销服务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120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14元,减半收取135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中心支公司清镇营销服务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19-09-19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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