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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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嘉施宝生物有机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 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 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崇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甘肃嘉施宝生物有机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借款本金4994311.09元,利息及逾期利息等1142842.90元,本息共计6137153.99元; 二、被告平凉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被告***、***、***、***对上述债务以最高额6000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四、驳回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崇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742.00元,减半收取26371.00元,由被告甘肃嘉施宝生物有机复合肥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6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