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甘1027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常国科,汉族,农民,住***。 被执行人: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大明宫嘉鑫国际建材家具城B2-4层。 法定代表人:贺俊诚,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常国科与被执行人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镇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国科于2020年5月11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常国科石料款46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甘肃龙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9)甘1027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镇原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的(2019)甘1027民初2310号民事调解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