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杨换玲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万元、利息173.5125万元,共计873.512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11.7%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3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与***、杨换玲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甘肃天水昊峰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清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230元,由***、***、杨换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