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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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给付甘肃华信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卢志宝的各项经济损失9128.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元,减半收取计1186元,由甘肃华信农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67元,由***负担1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