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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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 灵川县百姓富农资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13民初1070号 原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培军,总经理。 被告:灵川县百姓富农资经营部,住***。 经营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灵川县百姓富农资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成都科利隆农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