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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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汶川兴正新建材有限公司 成都华莉得轮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汶川兴正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华莉得轮胎有限公司货款100,000元。 二、汶川兴正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成都华莉得轮胎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从2010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成都华莉得轮胎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汶川兴正新建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3-18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