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芦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芦山县飞仙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168140元(该款中包含有相关未扣除税费、规费等费用),并以16814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9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3元,由原告***负担2906元,由被告芦山县飞仙关镇人民政府负担1497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