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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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诚信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温泉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宁温泉支行欠款本息、手续费等合计181639.69元(利息已算至2019年3月19日,后期利息以169429.22元为基数,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息、按月计收复利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发布日期 | 2020-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