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率以本金3000万元按月利率9.18‰计算,自2017年3月7日起至本息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的生产设备为本判决第一项给付义务向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被告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对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河北沙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温州银行与创菱电器公司之间签订的编号为温银9022011企贷字00542号借款合同合法有效,温州银行发放贷款后,创菱电器公司未按约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创菱电器公司归还贷款本金250万元,支付按合同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95200元,应予支持。岑建锋、三好塑模公司自愿为上述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由河北金仓玻璃有限公司、河北千山中晶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9-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