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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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鲁1002执恢10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住***。 被执行人谷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于一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与被执行 人谷永、于一玲、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元及利息、律师费**元、保全费**元、诉讼费**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执行。2020年2月18日恢复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2017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将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售登记于被执行人谷永名下、位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仁泰旅游度假花园-**号-**室不动拍卖变现**元,本院转付申请执行人**元、转执行费**元。2020年5月22日,被执行人谷永与申请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2015)威环商初字第7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执行费**元,被执行人威海市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