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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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 河北环嘉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 邯郸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启航运输有限公司 邯郸市赵王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邯郸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丛台东路支行借款利息654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邯郸市赵王物流有限公司、被告河北环嘉环境评价咨询有限公司、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32元,由被告邯郸荣邦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