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邯郸市康宁医药有限公司 邯郸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 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成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邯郸市康宁医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00000元,并偿还截止至2019年4月30日止的利息3482880元(包括罚息)及本金全部清偿日前的利息和罚息; 二、原告成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邯郸市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研发综合楼二7-9层、房产证编号为邯房权证国字第××号的房产和位于邯郸开发区土地证编号为邯市国用(2012)第G01003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本判决书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698元,由被告邯郸市康宁医药有限公司、邯郸市新材料产业化基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6-01 |